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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模板

2022-10-01 09:48:01文秘写作访问手机版

篇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模板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公有制企业中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透过民主选举,组成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内部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一种制度。它是中国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用心性,办好社会主义企业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用心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的制度.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支持董事长,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引导职工用心参与本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共谋企业发展.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5%至10%.代表的比例构成是:工人代表占50%;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50%;男女职工代表占必须比例.

第六条职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选一次,与工会会员代表选举同时进行,能够连选、连任.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务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第八条职代会作出决议,决定务必有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才有效.

第九条召开职代会由企业工会委员会组织和筹备.第十条听取企业关于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职工培训计划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推荐.

第十一条审议透过群众合同,工资协议,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并听取履行状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审议讨论企业奖惩办法,劳动保护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等问题.

篇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模板

Xx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职工代表大会是促进工会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基本形式,是进一步加强工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2、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状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3、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工会主席依法行使职权,听取工作报告、发展建设计划、工作总结;审议方针、改革及发展规划、财务预结算报告、重要项目建设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并向工会提出建设性意见或推荐。

4、职工代表大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好国家、群众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职工的主人翁职责感和用心性,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5、职工代表大会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职权,敢于负责的对工会和职代会的工作提出议案、批评或推荐;敢于对落实职代会提案、决议等状况质询和督办。

6、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7、职工代表大会要定期召开,要虚心听取群众意见,了解民意,反映民情,解决实际问题。

篇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模板

职代会制度是医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院党支部领导下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医院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一、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二、每年召开1~2次会议,每次大会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决议或选举应有半数以上的代表透过,方为有效。召开职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1)听取、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透过医院改革方案,职工奖惩条例、奖金分配方案、群众福利等有关医院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3)审议透过医院财务预算、决算,或重大经济决策和医院重大基建投资,大型设备仪器购置等重大活动。

(4)监督和评议医院中层以上干部。

(5)其它需要职代会讨论的重大活动。

四、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临时讨论的重要问题,可由工会推荐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篇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模板

1目的

进一步保障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巩固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的用心性和创造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2适用范围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3工作要求

3.1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3.2各级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3.3职工代表大会理解同级党组织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3.4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4管理资料和程序

4.1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推荐、审议透过、民主选举、

民主评议、审查监督等五项职权。

4.1.1审议推荐权

4.1.1.1本单位经营管理状况、发展规划和重要决策。

4.1.1.2本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要事项。

4.1.1.3工会与企业就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群众协商的状况。

4.1.1.4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工作状况和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4.1.1.5本单位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

4.1.1.6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4.1.2审议透过权

4.1.2.1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群众合同草案。

4.1.2.2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群众合同草案。

4.1.2.3本单位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和改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等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4.1.2.4本单位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和改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4.1.2.5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4.1.3民主选举权

4.1.3.1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

4.1.3.2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4.1.3.3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

4.1.4民主评议权

4.1.4.1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4.1.4.2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经营管理人员。

4.1.4.3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

4.1.5审查监督权

4.1.5.1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状况。

4.1.5.2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透过的重要事项落实状况。

4.1.5.3群众合同和专项群众合同履行状况。

4.1.5.4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交缴、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状况。

4.1.5.5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4.2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由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群众合同,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双方共同承担职责和义务并保证合同履行兑现。

4.3职工代表

代表应具有必须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业务技术知识和管理潜力;有较强的职责感,做好本职工作,关心企业、遵守纪律、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在职工中有必须威信。

4.3.1职代会代表的产生

4.3.1.1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前以由各基层工会组织酝酿提名候选人,候选人数额比应选代表名额多10%。

4.3.1.2代表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等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一线工人和管理人员不少于7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超过30%。青年和女职工占适当比例。

4.3.1.3公司领导、本部部门主任代表分配到各选区,参加直接选举。

4.3.2代表名额分配:以职工总数比例的3%产生。

4.3.3代表实行常任制,一般与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

选连任。

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代表。

4.3.4代表在公司范围内调动仍保留资格。离退休、病故及调出本公司系统范围的代表,其资格自行撤销。根据需要,代表资格撤销的单位经公司工会委员会同意,可补选同等数额的代表。

4.3.5代表资格须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方能有效。

4.3.6代表按各自的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推出正副团长各一人。

4.3.7根据需要,可邀请未当选为代表的单位(项目部)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还可邀请离退休老职工、职工家属及其他人员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会上能够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3.8职工代表的权利

4.3.8.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3.8.2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推荐权和参与权。

4.3.8.3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

4.3.8.4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

享受应得的待遇。

4.3.9职工代表的义务

4.3.9.1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潜力,做好本职工作。

4.3.9.2联系选举单位职工,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4.3.9.3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4.3.9.4及时向选举单位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状况,理解评议监督。

4.3.9.5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

4.4组织制度

4.4.1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4.4.2主席团推荐执行主席1名,秘书长一名。

4.4.3主席团职责

4.4.3.1审议透过大会的议题、议程。

4.4.3.2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4.4.3.3听取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和代表团长对议案的审查意见,提出大会决议草案。

4.4.3.4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事项。

4.4.4公司职代会每年一次,在年初与工作会、党建会合并举行,会议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4.4.5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状况,经公司行政、工会或1/3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能够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也能够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大会。

4.4.6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做出决议须有代表总数的半数透过方为有效。选举和透过的形式由主席团确定。

4.5会议议题

4.5.1会议议题应围绕加快企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开展。职工代表个人提出的有关事项,经主席团审议确认后,也可作为会议议题。

4.5.2会议议题在大会预备会上透过方可确立。

4.5.3凡准备提交大会讨论审议的报告、计划、方案和制度,一般应在会前5至7天提交公司工会。

4.5.4在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召开期间,设立相应的组织,负责起草会议文件、宣传和会务准备。成员由党政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

4.5.5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公司工会

召集职工代表团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给予确认。联席会可根据会议资料邀请公司党政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4.5.6根据需要,职工代表大会设以下不脱产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4.5.6.1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

4.5.6.2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委员会。

4.5.6.3职工福利委员会。

4.5.6.4评议监督干部工作委员会。

4.5.6.5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

4.5.6.6宣传教育工作委员会。

视状况,还可增设其他专门工作委员会。

4.5.7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1至2人,成员7至15人。各委员会一般由比较熟悉对口业务、政策,有必须组织活动潜力,办事公道、群众威信较高的职工代表组成。也能够聘请有工作经验、业务专长的非职工代表参加,但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透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应超过委员会的半数。

4.5.8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4.5.8.1讨论审查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4.5.8.2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授权审定属于本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并负责向下次大会报告、征得确认。

4.5.8.3收集核实有关提案,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处理。

4.5.8.4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

4.5.8.5承办大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4.5.9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每季活动一次。每次活动有记录,定期向大会报告工作。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5主要风险与关键控制

5.1主要风险

应建而未建立职代会制度,不按时召开职代会或不执行职代会决议、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行为。

5.2关键控制

各单位要自觉遵守本制度,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切实把职代会制度作为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

6附则

6.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本制度由政工部(工会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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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模板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条审议透过群众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群众合同草案;

第二条听取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管理、履行群众合同、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等状况的报告;

第三条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

第四条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推荐;

第五条督促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制度,履行群众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

第六条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用心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工会组织

第一条公司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公司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企业终止,该企业工会、分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工会撤销后,工会会员的会籍能够继续保留。

第五条公司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公司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公司协商确定。

第六条公司工会组织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第七条公司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事宜。经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能够临时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章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一条条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帮忙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定额、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群众合同,并监督群众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二)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四)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群众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五)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第二条条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状况理解会员监督。

第三条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四条条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五章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一条帮忙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一)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资料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带给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三)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二条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群众合同,并可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签订专项群众合同。